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一、奖励对象
1. 上海市户籍且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2. 本市引进并落户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
3. 港澳台居民在上海市居住期间生育子女,符合相关条件的。
二、奖励内容
(一)一次性奖励
1. 一孩:3000元。
2. 二孩:6000元。
3. 三孩:10000元。
(二)生育津贴
1. 第一、二孩:每月1000元,发放12个月。
2. 三孩:每月1500元,发放至孩子3周岁。
(三)产假补贴
1. 第一、二孩:每月3000元,发放6个月。
2. 三孩:每月4000元,发放6个月。
(四)其他奖励
1. 子女出生时发放“生育关怀礼包”。
2.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享受优先安排公共服务资源的政策。
三、其他补助
(一)生育医疗费补助
凡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其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市、区财政分担。
(二)子女保育费补贴
1. 符合条件的一孩家庭,每月可获得150元补贴,发放至孩子2周岁。
2. 符合条件的二、三孩家庭,每月可获得300元补贴,发放至孩子2周岁。
四、享受条件
1. 符合生育政策的规定。
2. 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或引进落户人员。
3. 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五、申报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夫妻需在子女出生后1年内,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街道(镇)计生办申报。
2. 计生办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报区计生办。
3. 区计生办将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发放奖励和补助。
六、注意事项
1. 奖励和补助的发放标准和条件,以本规定发布时为准。
2.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不享受本规定的奖励和补助。
3. 本规定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促进生育水平适度增长,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
二、奖励办法
1. 一孩生育奖励
(1)生育一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户籍所在地落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
(2)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且在户籍所在地落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
2. 二孩生育奖励
(1)晚育二孩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且在户籍所在地落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且在户籍所在地落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
三、补助办法
1. 生育津贴
(1)符合本规定生育政策的已婚妇女,产假期间每月给予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2)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足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
2. 哺乳假补贴
女职工产假结束后,给予60天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哺乳假补贴。
3. 托育补助
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已婚妇女,在子女3周岁前,每年给予托育补助12000元。
4. 其他补助
符合下列生育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剖宫产或难产、多胞胎妊娠的,补助5000元;
(2)因生育并发症导致住院治疗的,补助10000元;
(3)产假结束后,因育儿需要暂缓就业或创业的,补助3000元/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申领程序
申请人应在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后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生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需提供:
(1)身份证或户口本;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
(4)生育证明或产假证明;
(5)其他佐证材料。
五、监督管理
1. 骗取奖励或补助
以欺骗、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或补助的,收回已发放的款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违反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时支付生育津贴或哺乳假补贴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六、经费保障
本规定的奖励和补助费用,从本市财政预算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一、引言
为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保障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上海市制定本若干规定。
二、奖励对象
1. 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含国家计生政策)规定,自愿采取避孕措施或避孕手术的夫妻(含独生子女夫妇)。
2. 出生第一个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履行生育登记的夫妻。
三、奖励和补助标准
1. 避孕措施和手术奖励
上环(含取环):1000元/次
结扎(含输精管切除、输卵管结扎):2000元/次
皮下埋植避孕药(含取药):1000元/3年
其他避孕措施(如口服避孕药、避孕套等):500元/年
2. 生育奖励
出生第一个子女:10000元/人
四、领取程序
1. 避孕措施和手术奖励
在相关医疗机构施行避孕措施或手术后,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居(村)委会核实情况后,向区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
2. 生育奖励
生育登记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居(村)委会核实情况后,向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送申请材料。
五、发放方式
奖励和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通过银行转账或发放支票的方式发放。
六、保障措施
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消除偏见和歧视。
2. 经费保障
奖励和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镇三级政府共同负担。
3. 定期评估
每年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会同区级政府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
七、其他
1. 本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 本若干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若干规定与国家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前言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若干规定。
计划生育奖励
1. 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费10000元。
2. 双独二孩家庭奖励
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个孩子的双独二孩家庭,可一次性领取双独二孩费20000元。
3. 失独家庭补助
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孩子不幸死亡的失独家庭,可自孩子死亡之日起按每月2000元标准领取补助金,直至夫妇一方去世或再婚。
计划生育补助
1. 孕期保健补助
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孕期保健的妇女,可按规定领取孕期保健补助金。
2. 产前检查补助
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可按规定领取产前检查补助金。
3. 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分娩的妇女,可按生育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的90%报销。
4. 剖宫产手术补助
在定点医疗机构因难产或其他医学原因需要进行剖宫产手术的妇女,可按规定领取剖宫产手术补助金。
5. 早产儿特殊护理补助
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早产儿,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特殊护理的,可按规定领取早产儿特殊护理补助金。
6. 新生儿保健补助
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新生儿保健服务的婴儿,可按规定领取新生儿保健补助金。
7. 儿童保健补助
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0-6岁儿童保健服务的儿童,可按规定领取儿童保健补助金。
其他规定
1. 享受补助条件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的夫妻或个人,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且具有上海市户籍或持有有效居住证。
2. 申领程序
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金的申领,由夫妻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有关部门发放。
3. 监督管理
本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若干规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 有效期
本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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